元宵夜,央視爲了營造效果,在新大樓配樓旁空地放煙火,該煙火屬於A級,玻璃鋼管發射,和奧運煙火同等級別,需要報批。
央視沒有取得批准,也不顧現場警察的阻止,就照放了,現場四部攝像機跟蹤拍攝。
引起大火,造成一名消防員死亡,六名重傷,配樓內部十幾層中庭倒塌。
現有消息說,由於事故是人爲違規操作導致的,根據保險合同,平安保險可能不理賠。估計稍後文華東方酒店還要打官司(起火大樓預定開設文華東方酒店)。
央視現場負責人已經被拘留了,估計起碼要判五年以上;也可以預計央視高層稍後肯定有一場地震,全面整頓。甚至影響到將來的中國CNN開辦權,更向新華社偏移。總之,央視損失慘重。
爲什麽會這樣?我想,有兩點原因。
第一,央視財大氣粗,自許爲天下第一,根本不會把北京市政府放在眼裏,所以現場警察的阻止毫無作用。中國人,在辦事層面,有一種對規矩的蔑視和輕視;好象越能蔑視規矩,就越能顯示自己的江湖地位似的。刑不上中央直屬機構。他們想只要打一個電話給什麽領導就可以搞定了。
第二,就是現在內地的那種辦事文化,只問結果,不問過程。可以想象,如果現場導演因爲顧及沒有批文和警方阻止就不敢放煙火,肯定會在領導心中留下一個“辦事沒有魄力”的印象。在導演來說,只要放了再說,其他的如果有什麽違規的,領導會出面解決,最重要的堅決執行領導的指示。這肯定是他當時的想法。
其實,放煙火一事本身很小,央視甚至可能只是拿來做一些片頭或視覺效果;如果不行,用CG也可以。但辦事人的心態造成了悲劇。
我還記得,在讀中學搞學會時,曾借用場地舉辦一次講座活動;被告知,在香港如果舉辦超過一百人的講座活動,座位中間的過道要多寬有具體規定,這是消防條例的要求。所以在擺放座位時,我們都有按規定留出中間的過道。
作爲中學生,是不可能想到什麽意外和防範的,當時這樣做,只是一種天然的對規則的尊敬和敬畏。我想整個香港也大致如此。但在內地,偏偏就是缺乏這種對規則本能和天然的尊敬,越是高層的組織越是如此。
一些規則的存在,是有它的理由的,就算得不到現場人員的理解和充分評估,也應該去尊重;央視大火事件如此,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如此,否则, 其後果之嚴重,不是單單現場當事人就可以承擔的。
2 条评论:
碰巧今天我也寫了同一件事。
很讚同你的講法,尤其是這件事是發生在天子腳下,很能突顯到中央就算有好的法規,但執行上實在有很大難度...連北京也是這樣,對地區的管治難度,可想而知。
無法無天反害自身,套用內地術語:TMD叫放條友要為消防員同志的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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