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

有關雷曼兄弟破産的問題

在看一些資料,提到雷曼兄弟只是申請了破産保護,嚴格來說只是面臨破産,而不是真正破産。

具體來說,只是處在一個債務重整的過程。一篇文章提到,美國大陸航空公司在1983-86年和1990-93,經歷了兩次破産重組,現在已經是美國最強壯的航空公司之一。另一篇文章提到,中國新《破産法》(第七十條和美國破産法第十一章類似)施行以來,全國已有八家上市公司重整成功,重整程式也比清盤程式更爲廣泛地運用,從法律層面看,雷曼兄弟控股的業務不會受到影響。“既然雷曼兄弟控股申請的僅僅是重整而不是清算,那麽,我國銀行股持續暴跌的理由也就需要重新認識。”

然而,我想,其中的情況還是有些不同:

第一, 雷曼兄弟6千多億美元的資産略高於負債,但其中應有很大水份,按照謝國忠的說法,美林帳面上一美元的次按資産只能賣0.22元,其中還有0.17元是借給買家的,實際只能回收0.05元。雷曼兄弟6千多億美元的資産中有多少是屬於這類,還不知道,但肯定很多,否則也不用搞到現在這樣了。

第二,衍生合同的價值不是固定的,不但是令到雷曼的資産額難以確定,也令它的債務額難以確定。在現在沒有人去操作的情況下,很可能雷曼的資産額越來越小,債務額越來越大。

第三,金融行業信用和品牌是最重要的,就算能避免破産,但也再難以發展業務,生不如死。

且看周末的美國救市方案會如何處理吧。

摘錄了四篇文章,對這個問題都有比較深入的討論。

http://bank.hexun.com/2008-09-19/109009160.html

沒有人,甚至連那些銀行內部的高管階層都不知道這些衍生合同的實際價值

  9月15日,雷曼兄弟集團宣佈破産,引起了全世界範圍內的一場激烈爭鬥,這宗世界歷史上最大的破産案迫使各路債權人奮起護衛自己的投資資産。

  使得這一事件更加複雜化的是,雷曼兄弟的一些綜合性合同,尤其是信用違約掉期合同(credit default swap,CDS),可能會給那些拖欠雷曼債務的企業逃債的可乘之機,而那些債權人則可能聚集在法庭外要求權益得到保障。

  雷曼兄弟的總資産高達6390億美元,超過了阿根廷的國民生產總值,相當於2001年破産的安然公司的十倍。正如雷曼兄弟的律師團在法庭卷宗中所描述的那樣,“說這起破産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情況複雜也只不過是輕描淡寫、大事化小而已。”

  美國威嘉律師事務所(Weil Gotshal & Manges) 以哈維·米勒(Harvey Miller)爲首的律師團向雷曼兄弟提供破産申請等法律服務。哈維·米勒過去曾處理過一些很棘手的案件,最著名的當屬80年代的德崇證券(Drexel Burnham Lambert )破産案。然而,彼時的世界金融交易還不像現在這樣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纏繞在一起,現在,要判斷出誰虧欠了誰多少那是困難得多了。

  雷曼兄弟的律師團隊制定了一個戰略性的決策,不把集團的子公司納入申請破産保護的序列,以避免出現幾年前威科集團(Refco)破産時所衍生的意外。破産法規定經紀公司必須償還顧客的有價證券,而這些有價證券不包含在償還債權人的資産範圍之內。如果雷曼兄弟的破産案件這樣處理的話,那麽清償投資銀行的債務後可能也所剩無幾了。

  雷曼兄弟集團所涉及的衍生合同讓利條款不同尋常,增加了破産案件的不確定因素。根據2005年修正後的破産法案,國會再次免除了衍生合同的自動終止權,因爲自動終止權阻礙了債權人從申請破産的企業獲得債務清償。

  由於衍生合同不受自動終止的約束,即使在其他合同被凍結的情況下,衍生合同持有人也可以向破産的一方低價抛售合同協定。根據國際掉期和衍生産品協會(ISDA)的規定,這並不意味著衍生合同持有人就可以跳過其他的雷曼兄弟債權人而獲得債務清償。

  該協會的執行董事羅伯特·皮克爾(Robert G. Pickel)說:“人們在紛紛終止同雷曼的合同。人們都想結束合作關係拿到自己該得的一份。”

  然而,法律專家們說,免除衍生合同的自動終止權將使追蹤調查虧欠雷曼兄弟資金的企業的過程更加坎坷。

  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公司法教授戴維·斯基爾( David A. Skeel Jr. )說:“那些持有類似合同的人寧願金盆洗手,不能享有終止權將爲這些人營造渾水摸魚乘機逃脫的機會。對於破産財産委託人來說,費心費力地去把這些人揪出來可就太浪費寶貴的時間了。”斯基爾教授同時也是處理破産衍生合同相關問題的權威。

  近年來,衍生合同市場增長迅速,信用違約掉期的總價值達到了62兆億美元。這是債券(資訊,行情)市場中最常見的信用衍生産品。在信用違約掉期交易中,違約掉期購買者將定期向違約掉期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稱爲信用違約掉期點差),而一旦出現信用類事件(主要指債券主體無法償付),違約掉期購買者將有權將債券以面值遞送給違約掉期出售者,從而有效規避信用風險。衍生合同市場還不規範,缺乏交易的中心兌換環節。

  據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Fitch Ratings)去年的一份報告,在信用違約交換市場上,雷曼兄弟集團是10大交易方之一。在雷曼兄弟最新公佈的季度報告中,涉及衍生合同買賣的金額達到了7290億美元,淨收益166億美元。

  如果這些買賣合同依然有效並且能夠保值的話,那麽這筆166億美元將被視作雷曼的資産。目前還不太確定的是雷曼兄弟現在能否重新獲得這筆收益。

  聖地牙哥大學的法律教授弗蘭克·帕特洛伊(Frank Partnoy)是《華爾街貪婪故事:欺詐和風險如何腐蝕金融市場》一書的作者,他說:“一個沒有人知道答案的有趣的問題是,如果你要求清償債務然後賣掉衍生合同,那麽合同的價值何在呢?我們只知道沒有人,甚至連那些銀行內部的高管階層都不知道這些合同的實際價值。”

  全球範圍內的小投資者們可以振作起來,在他們想弄清楚雷曼的破産對他們的實際意義時,和他們在同一條船上的還有哪些大公司。

  達拉斯Carrollton-Farmers 獨立分校校區的代理律師安迪·席翰(Andrea Sheehan)說:“我們所關注的只是能夠隨時獲得案件的相關資訊,如果他們在我們的學區有我們可徵稅的地産的話。由於並不是所有的雷曼子公司都申請了破産保護,因此現在還不清楚他們是否有什麽不動産或者在哪有不動産。”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09/19/content_10074798.htm

江湧:雷曼公司宣佈破産保護,跟一般的破産還有一些差別。爲什麽造成這麽嚴重的虧損然後破産保護呢,有一系列的原因。

最直接的就是資不抵債,資不抵債就要宣佈破産。因爲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就沒有流動性了,流動性是企業的生命。缺乏流動性以後要增加流動性,要去借貸或者變賣資産。

現在看來,一個是市場抛棄了它。廣大投資者對雷曼已經不感興趣了,所以它的股價狂跌,從幾十美元跌到幾十美分。

再有,投資機構把它抛棄了。雷曼在遭遇困境的時候,它想通過融資,就是變賣一部分資産,他尋購的這些機構,包括原來的韓國開發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以及美國銀行,這些機構也是借機殺價,他們要的只是好的資産,壞的時候我買也可以,但是政府要擔保。

美國政府猶豫再三,政府也拒絕了它。三方都放棄了它,所以它就宣佈破産保護了,實際上也就是破産了,但是破産保護和直接宣佈破産還有一些差別。直接的破産就是馬上進行資産清算。宣佈破産保護,我們總的講是資不抵債,就目前來看,它還有一部分資産的餘額,正因爲有一些資産的餘額,它向法院申請破産保護,法院受理之後可能會進行整治,未來也有可能劫後餘生,但是現在看來可能性不大。因爲雷曼公司持有的次債和低級別衍生債券在手上太多了。就目前來看,它的負債有6000多億美元。隨著次貸危機的惡化,它持有的一部分還要降低評級,這樣會有更多的資産減低,也就有更多的虧損,這樣它的負債就會越來越高,要不了多久,它的負債就會遠遠超過它的資産,所以它在這個時候,也就是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宣佈破産保護,免得債權人和股東遭受更大的損失。

http://daizheng.blog.sohu.com/100044846.html

文/戴政

在出差的飛機上,一直在研究雷曼兄弟的關聯資料和直接源自美國的相關法律。由於本人在本科時的專業是“投資經濟管理”,因此,特別想寫這篇文章,就純粹專業領域進行下探討。先聲明本文與我服務的公司“去哪兒(Qunar.com)”無任何聯繫,僅希望能就投資領域的端倪,換一個角度看雷曼兄弟。

資料來源:
· 歐金倫敦投資有限公司
· 《美國聯邦破産法》(US Bankruptcy Code)

一、雷曼兄弟到底是按照哪條法律申請的破産?

在中英文的字典裏,破産的意思,是“終了”或“完結”。是的,每個人都是這麽認爲。但是在《美國聯邦破産法》裏,第7章和第11章,都是申請破産保護。但區別是,第7章清盤的概念同中國法律上的清盤概念是相同的。但,第11章的申請破産保護,是以重建爲前提的概念,法律解釋是:不意味著對公司清算,停止一切商業運營,也不意味著公司倒閉。它是一個重組程式。

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簡稱LBHI,正是依據第11章,申請的破産保護。
董事會授權申請破産是爲了保護公司資産,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因爲,LBHI在遞交破産申請的同時,還遞交了破産法第11章所允許的寬限申請。此寬限申請,將能使公司繼續按正常途徑運轉業務。其中,就包括向員工支付薪水。

二、LBHI與其子公司的關係?

雷曼兄弟的破産申請表示:該申請不涉及其麾下的各個經紀自營商子公司,和其他任何子公司。所有的經紀自營商子公司將繼續運營,包括其全資控股子公司Neuberger Berman Holdings LLC的客戶在內的公司所有客戶,將可繼續利用各自帳戶進行交易或其他操作。

其IMD事業群(Investment Management Division),更是中間收益優良的子公司,其在中國的投行業務發展,更是在亞洲領先。

LBHI的總部位於紐約,並在東京、倫敦等設有地區總部,還在全球無數的地方建有辦事處。真正産生波動、離職、裁員的,是這些的隸屬機構。

三、LBHI下一步怎麽辦?

雷曼兄弟在按照《美國聯邦破産法》申請破産保護後,美國司法部下屬的專門負責破産事務的“美國託管財産管理會”,將指定一個或多個委員會,代表債權人和股東利益,與雷曼兄弟(LBHI)制定重組方案。方案必須得到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和股東的認可,並得到法院的批准。而一旦該方案或計劃通過,還需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證交會)提交一份稱之爲8-K的更詳細的表格報告。

而重組計劃的最大目的:就是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這個委員會,要與雷曼兄弟公司進行談判。或免除公司部分債務,或提供更多條件,如債轉股,以便提供一個喘息空間,讓雷曼兄弟重新站起來。

四、未來的前途?

如果按照《破産法》第7條申請破産保護的話,所有債權人和股東,都將血本無歸了。而現在按照第11條申請,就自動延緩了債權人對雷曼兄弟的訴訟。因此,重組永遠比清盤,被更廣泛的使用。

當然,在破産和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將得不到利息和本金,股東也將停止分紅。所以,招商銀行和中國銀行(雷曼兄弟債券持有人),就算沒有做沖減提計,也不是大問題。最多就是用新的股票換原來的債券(所謂的債轉股),或者乾脆就是新債券。

許多美國公司,在重組後,都獲得了巨大的成功,如:美國大陸航空公司。1983-86和1990-93,經歷了兩次破産重組,現在已經是美國最強壯的航空公司之一,其贏利能力高居航空業前2位。

所以,“破産保護”+“重組”,被認爲對於困境中的公司,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戰略和策略。雷曼兄弟公司重組後,是否更有競爭力,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http://finance.ifeng.com/zq/zjdp/200809/0918_930_790111.shtml

實際上,作爲上市公司的雷曼兄弟控股並不會進入破産清算程式,它是按《聯邦破産法》第十一章請求破産保護的,該章僅對企業債務和超過一定金額的個人債務的調整行爲進行規範。而第七、十二、十三章分別對清算、有固定年收入家庭農場主的債務調整、有固定收入個人的債務調整行爲進行規範,第十二和十三章內容接近,但適用的主體不一樣,只要有穩定可靠的收入,無擔保債務少於269250美元,擔保債務少於807750美元,即可按第十三章規定申請債務調整。一旦申請成功,政府會向債務人指派一名受託人。債務人和受託人提交償債計劃後,由法院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該計劃,或者強制實行另一償還計劃。計劃一旦實行,大約需要三至五年時間。根據第十二、十三章的規定,債務人無需清算資産,他可以保留所有財産,而不僅僅是法定豁免的物品。從以往的案例看,債務人最初僅拿出一定比例的財産償還債務,有時甚至少至幾十美分。第十一章與第十三章類似,區別在於前者沒有限制債務人的欠款金額。因此,雷曼兄弟控股旗下的經紀業務和投資銀行部門均不在破産之列,旗下子公司也將繼續營業。這也是出於保護雷曼兄弟控股股民和債券投資者利益的需要。

重整在我國已非陌生的名詞,新《破産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第八十九條規定:“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産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産和營業事務。”這與《聯邦破産法》第十一章的規定很接近。新《破産法》施行以來,全國已有八家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爲穩定市場和社會,重整程式也比清盤程式更爲廣泛地運用。中國聯通C網業務出售的財務顧問之一即爲雷曼兄弟控股,前者董事會秘書勞建華即表示,交易並未受到影響,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與中國電信的交割。這也意味著,從法律層面看,雷曼兄弟控股的業務不會受到影響。

既然雷曼兄弟控股申請的僅僅是重整而不是清算,那麽,我國銀行股持續暴跌的理由也就需要重新認識。通過重整,雷曼兄弟控股獲喘息之機並圖謀走出困境,這幾乎沒有什麽疑問。如果雷曼兄弟控股的償債計劃對債權人明顯不利且有失公正,就無法獲得法院的批准。這也意味著,招商銀行等債權人蒙受的損失至少會比雷曼兄弟控股的清算來得小一些,雷曼兄弟控股的投資者更不至於血本無歸。因此,招商銀行等銀行股股價大幅下跌,看來有矯枉過正之嫌,由於銀行股的權重極大,上證指數出現反彈指日可待。

2 条评论:

匿名 说...

Sigh...

That's why they call retail investor "dumb money". Even those "smart" enough to write a blog have no clue whatsoever with regard t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

Lehman is dead, dead!

http://dealbook.blogs.nytimes.com/2008/09/18/whos-getting-what-in-the-lehman-barclays-deal/

. 说...

Thanks anon-b,

I do learn a lot from your pieces linked.

The concern is not about Lehman dead or not. But the fashion of its holding assets disposal, as well as its debt obligations. slow or fast, orderly or unorderly.

anyway, the answer is clear now. the i-bankers come first, no matter what, as alw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