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還是要自己對這個討論議題中,對“貪污”這個概念的理解説明一下,否則,可能又會引起很多誤會。
一般人說起“貪污”,都覺得是十惡不赦,違反了公義,剝奪和侵犯了市民的利益,覺得一個社會怎麽可以容忍。如果貪污是一種罪行,違反了道德,良心,工義,那至少在理念上,社會應該是對之採取“零容忍”的態度。
是的,很多貪污行爲都是這樣的,尤其是那些和市民/人民利益直接有關的貪污罪行。在ICAC多年的教育下,香港市民對貪污也都是這些直觀的理解。貪污的警察,消防人員,食物衛生監督人員,直接侵犯市民的利益,罪不可恕。
這種類型的貪污,即使放在内地的條件下,也是難以容忍的;例如前段時間被執行死刑的葯監局長,在農村徵地過程中貪污的官員導致失地的農民,内地的涉黑警察等,這些都害群之馬,必須大力打擊。
打擊這種貪污,是毫無疑問的,和社會發展和政治根本扯不上關係,也沒什麽討論的價值。
但如果把“貪污”的概念放大到為了個人私利,而利用公器,則問題會複雜很多,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是非黑白問題。事實上,即使在香港甚至美國,各種隱性的官商勾結也無法杜絕,實際上,這根本是體制的一部分。
而在中國,所謂的貪污問題,更多存在灰色地帶,很多在香港這樣已經明確了規則的地方並不適用。
舉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香港中銀前總裁劉金寳被控貪污,現在在長春的監獄服刑無期徒刑。他的犯罪行爲之一是私分“小金庫”,而“小金庫”是從哪裏來的呢?中行因爲在海外上市,並須給高層市場水平的薪酬;而中央組織部規定,像劉金寳這樣的幹部,工資是必須上繳的。劉金寳把部分上市公司的薪酬划入“小金庫”再分給自己,也就是說,他為了取囘這些名義上屬於自己的工資,但付出了餘生的代價。甚至,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在海外上市的中資公司高管必須把工資上交,嚴格來説,劉金寳貪污案並沒有法律的依據。在這個貪污個案中,誰是具體的受害人?
當然,這只是表面功夫,劉金寳獲罪的主要原因是他在上海地產案的風波。
這樣的例子我可以舉出很多,從順德國有資產的轉賣,到汕頭地區的假增值發票案,有關對貪污的内涵和含義,都有很多爭議。
中國是一個從計劃經濟轉軌到市場經濟的國家,很多貪污的情況並沒有具體的受害者(例如炒賣批文,配額),甚至經濟還可以受益(起碼實現了價格發現的功能),也和公義,價值無關。在更多時候,更多是一種利益分配的方式。
在今天的中國,大部分人辦事,從子女就學,求醫做手術,到求職,都會送紅包送禮物,這種風氣的盛行,雖然長遠會令到整個社會受損,但也還不到十惡不赦的地步。
我的看法是,對那些直接侵犯人民利益的貪污行爲要盡量打擊,但對那些只是涉及利益分配的貪污行爲,更好的方法是,等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和機制定下來后,才想法去杜絕,當然,兩者也可以同步進行。
4 条评论:
但是問題卻是這類事會衍生種種由婚姻,血緣來維繫的裙帶關係。
至少部隊裡不少政委都是什麼將軍的兒子,女婿之類,這根本是國民黨四大家族的翻版。
這樣的軍隊還能打仗嗎?
"在今天的中國,大部分人辦事,從子女就學,求醫做手術,到求職,都會送紅包送禮物,這種風氣的盛行,雖然長遠會令到整個社會受損,但也還不到十惡不赦的地步。"
非也,正因如此,中國已無希望
匿名,
首先,政委不是负责打仗的.他们的军事素质没什么影响.
其次,什么是"还能打仗",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文革过后,解放军的战斗力大为下降,当时军官中裙帶關係更甚,军队也多年没有训练.战斗力非常弱.
1978年的中越战争,从军事观点来说,中国是失败了,但从政治观点来说,中国觉得自己胜利了.
真正的检验,只有在保卫国土时才能显现.我们唯有希望,这样的考验不会来临.
老麦,
我觉得你的论断过于武断.
要看你说的"希望"是什么.如果是成为美国那样的一等国家,那贪污问题不解决.当然没希望.
但如果是成为一个人民可以有温饱,生活水平接近马来西亚那样的国家,我觉得不碍事.中国能做到这样已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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